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深圳市大鹏新区**街道**超市上班,期间被害人黄某某说他帮员工以特价形式打称,吴某某冲上前,使用拳头打黄某某头部数下,将她打倒在地后离开。当天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超市被民警抓获。经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零某某、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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