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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6月3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本市**镇**烧烤店内发生争执,被告人吴某某从烧烤店门口地上捡起砖头击打黄某某头部,致其倒地受伤。经建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体表伤情原始记录表、病历资料、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献军

检察官助理:张少安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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