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官路镇**村**号。2019年8月26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行政拘留未执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仙居县南峰街道**路**号**饭店帮忙时,与拿错外卖返回该店的送餐员应杨某某发生争吵。吴某某手持剪刀戳伤被害人应某某左腰背部。经仙居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应某某损伤程序为轻伤二级。经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对本案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8月26日下午,吴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剪刀照片、应某某伤情照片及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焕富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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