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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4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81944********,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2012年1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游行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因自家砌门坡与对门张某甲发生纠纷,双方家人发生厮打,后吴某某用刀将被害人张某甲腰部右侧扎伤,经遵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张某甲之损伤属重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尖刀一把;

2立案决定书、张某甲住院病历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遵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张某甲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连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尖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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