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居才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12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在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广宇工地食堂内因工作问题产生纠纷,被告人吴某某持一把铁质椅子将被害人马某某右手砸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右手功能障碍已构成轻伤二级,右手示指近侧指间关节脱位已构成轻微伤。
被害人马某某当场报警,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雅晴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15312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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