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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某甲、吴某甲桐在徐某某**镇**村路口**夜宵城内持刀砍伤被害人陈某乙头部、脖颈、手、脚等部位致伤。经法医鉴定,陈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六级。2018年9月5日,吴某某在雷州市被当地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吴某甲供述及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补充鉴定;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为泄愤报复,故意持刀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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