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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4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河源市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2日中午,被告人吴某甲通过查看其女友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怀疑其女友与被害人姚万某某发生性关系,经再三逼问后其女友承认此事。当天下午,被告人吴某甲电话叫来周某甲、徐某甲河、徐某乙、陈某甲、徐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一酒楼内,后前往被害人姚万某某居住的房内。被告人吴某甲等人来到被害人姚万某某居住的房屋,确认被害人姚万某某后即拿出事先准备的砍刀砍向某甲万某某,姚万某某用挡刀,另三名工友张某某、杨某某平、周某乙手持水壶等物品帮姚万某某阻挡吴某甲,吴某甲见其他工友动手帮忙,持刀砍向周某乙、张某某等人,徐某甲河、徐某乙、周某甲、陈某甲等人上前帮吴某甲拳脚殴打另几名工友,在该过程中,被害人姚万某某、张某某、周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姚万某某为轻微伤;被害人张某某为轻微伤;被害人周某乙为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21日,公安人员在惠州市龙门县路溪镇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吴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入院记录、诊断证明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李某甲、徐某丙、杨某某平、余某某、龚永某某、李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姚万某某、周某乙、张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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