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0时许,莘县**镇**河村村民王某某的黑色手提包被被害人梁某某到未归还,遂到梁某某家理论,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之子)赶到后在梁某某家大门外对梁某某拳打脚踢,致梁某某L3、L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梁某某之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吴某某向妹冢派出所缴纳了民事赔偿保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娟娟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莘县**镇**村**号,电话:18866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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