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2月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丈夫的二哥莫某某经常借酒滋事甚至醉酒后殴打家人。2020年1月24日16时许,在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家中,莫某某酒后又闹事端,在家小院踢门砸物,并将一煤气瓶放在家中院子内打开气阀点燃焚烧,合浦县公安局西场派出所民警赶到才灭火,莫某某趁机逃跑到村中躲避。在派出所民警刚离开,莫某某回到家见到弟媳吴某某以为是其报警,便对吴某某进行谩骂并持菜刀追砍,追赶不及就用手中菜刀投掷向吴某某,吴某某趁机捡起菜刀回追莫某某,莫某某见势不妙跑回自已屋内躲缩,吴某某紧追其后并进入屋内与莫某某持木棍对持互殴。莫某某扬言“收拾” (杀死的意思)其—家大小,惊恐和盛怒之下,吴某某从院子中拾起另外—把菜刀再次冲进屋内将莫某某一阵乱砍乱劈,将莫某某头面部、腰背、及双上肢多处砍伤。经合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1、莫某某面部损伤程度暂定轻伤一级。2、莫某某右、尺桡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3、莫某某失血性休克(轻度),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4、莫某某体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归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莫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军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于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队**号;联系电话182********;
2、主要证据和全部案卷材料共二册;
3、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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