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小区**座**梯**单元,住址地北京市朝阳区**员工宿舍。曾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区**门附近,因琐事与李某甲(男,29岁)、李某乙(女,岁31)发生口角后互殴,互殴中,被告人吴某某用拳头将李某甲、李某乙面部打伤。经司法鉴定,李某甲、李某乙二人本次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其他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解红雷
检察官助理 王睿哲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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