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9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委会**队**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家具厂与该厂老板被害人宁某某结算应聘试用三天的工资,被老板以“工作态度不好、上班时经常旷工”为由扣减了人民币50余元。当天下午1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返回**家具厂找被害人宁某某理论,在工厂门口捡起一根木棒走进被害人的办公室,用木棒向被害人宁某某身体打去,两次打到宁某某的手臂,后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宁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右侧尺骨中远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区被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一红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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