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王弘奕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在安宁市**农贸市场因买卖猪头肉、豆腐一事发生争执,后吴某某将余某某推倒在地,致使余某某受伤。经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申请书、谅解书等;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7.接处警视频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6941****。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叁卷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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