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现住勃利县**街**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 月1 日22 时许,在金沙新区汪清湖B区17号楼4单元102室麻将馆内被告人吴某某与牛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刘某某见状与吴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在金沙新区汪清湖B区17号楼楼外吴某某与刘某某发生厮打,导致刘某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吴某某于2019年8月9日到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2. 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检验鉴定书;
6.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若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盖国明
2019年11月21日
附:
1.全部卷宗;
2.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3.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