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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勃利县**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 月1 日22 时许,在金沙新区汪清湖B区17号楼4单元102室麻将馆内被告人吴某某与牛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刘某某见状与吴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在金沙新区汪清湖B区17号楼楼外吴某某与刘某某发生厮打,导致刘某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吴某某于2019年8月9日到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2.​ 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检验鉴定书;

6.​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若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盖国明

 2019年11月21

附:

   1.全部卷宗;

2.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3.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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