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9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途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被害人罗某某家地坝时,因罗某某怀疑吴某某盗窃其钱财,双方发生争吵进而抓扯、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吴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向罗某某左手臂挥刺三刀,致罗某某左手上臂和前臂受伤。随后罗某某被送至长寿区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被送至重庆红楼医院大渡口分院治疗,诊断为左上臂、前臂刀刺伤、左上臂内侧皮神经、贵要经脉断裂伤、左前臂尺神经、前臂内侧皮神经断裂伤等。经鉴定,罗某某的左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9月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本案立案后吴某某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案发后吴某某陆续向被害人罗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42000元,取得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沈某某、李某某、卓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报告;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姣
检察官助理:王敏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2513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折叠水果刀已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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