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楼东**单元,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抓获,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北路西红玲饺子馆同被害人彭某某等人吃饭时,与彭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殴打,致彭某某受伤。经鉴定,彭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鼻骨骨折,左足第五跖骨基底处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王熙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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