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64********,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邓州市**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3时许,在邓州市卫生路西清真寺南万火牛肉火锅店门前,因琐事引发口角纠纷,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吴某某踢踹张某某胸腹部,致使张某某右侧前肋骨折。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照片、到案证明、报案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海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芳
检察官助理:闫峥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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