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66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6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7月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7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小汽车搭乘陈某甲(已科刑)经过茂名市电白区**镇**路**食庄门口时,与被害人陈某乙因买香烟问题发生了争执,后吴某某开车搭陈某甲离开并回到电白区**镇**村。回到**镇**村后,吴某某与陈某甲便纠集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四人均已科刑)商量报复陈某乙等人,并由陈某己与陈某丁到卢某某(另案)处取来霰弹枪。当天3时5分许,吴某某驾驶小汽车搭乘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己等人来到**食庄门口处,陈某丙、陈某丁持霰弹枪,陈某丙向陈某乙的脚开了一枪,陈某甲持木棒殴打其他在场人,吴某某持木棒对**食庄门口的摩托车进行打砸,后吴某某等人开车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左颈部1cm创伤愈合痕;左小腿见多个类圆形大小为0.5×0.5cm 创伤愈合痕及 2.8cm、1cm、1.5cm、1cm缝合创口;右小腿一处0.5×0.5cm类圆形创伤愈合痕。陈某乙软组织内多发金属异物残留,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因吸毒于2019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结伙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页

201998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