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镇**街路**号,现住邵武市凯旋城A区**栋**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得知其姐姐吴某甲的前男友吴某乙等人欲上门滋事,遂事先准备好一把水果刀放在客厅桌上,并打开房门在客厅等待吴某乙进门。不久,洪某某与吴某乙进入吴某某家中,先与吴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后双方引发互殴。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使用水果刀朝洪某某、吴某乙二人身上乱砍,致洪某某左前胸被砍伤两处。后经鉴定,被害人洪某某的伤情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有人报警仍停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经调解,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洪某某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已支付洪某某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水果刀等物证;2.谅解书、病历复印件、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吴某甲、龚某某、吴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邵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邵公鉴[2020]82号鉴定文书;7.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本案系被害人酒后深夜到被告人家中滋事而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且事发后吴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元兴

检察官助理:严紫君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39449****。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