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街道**社区***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市**区**街道**社区***村内公共活动场所与被害人吴**发生口角后撕打,致被害人吴**肋骨骨折轻伤二级达九级伤残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利华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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