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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队**号,住该处。2012年7月25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9日晚上,被害人徐某某和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徐某某多次打电话邀约吴某某来把事情讲清楚。当晚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铜陵市老图书馆大门口找到徐某某,手持一U型锁打向徐某某的头部,然后两人互相揪头发并厮打,随后双方倒地,在地上两人继续拽对方的头发、衣服,用脚互踢对方腿部等身体部位,致徐某某左膝盖髌骨骨折。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吴某某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方某甲、方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庆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铜陵市铜官区**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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