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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13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4日上午,在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村**屯**施工现场内,因施工现场地主某某某未能与政府负责的动迁部门达成赔偿协议,为城际铁路项目顺利进行,三十里堡政府于当日采取保护性施工措施。案发当日,某某某携带液化气罐和汽油到施工现场,扬言若施工便点燃液化气罐和汽油,**现场**人员拦下并控制。某某某儿子被告人吴某某为阻挠施工,往施工现场硬闯,被**人员拦下后,吴某某持刀将**人员被害人卢某某左侧大腿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左大腿损伤致左股静脉断裂,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处,电话13840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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