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19〕12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楼**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小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3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2年8月20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7月25日止);因打架,于2017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7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东侧十字路口,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后二人发生互殴,吴某某打了刘某某鼻部一拳,造成刘某某双侧鼻骨、双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书证: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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