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乡****。2019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我市三乡镇雅居乐万象郡二期荣某某地产门前路段与被害人李某因货车停放问题发生口角后,与被害人李某互殴,致李某鼻背部挫伤、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下午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视听资料及电子卷宗共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