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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圩镇商业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东源县**圩镇陈某某小店内因打麻将“抓马”问题与王某某发生口角,随后王某某老乡聂某某将一次性水杯扔向吴某某并打了吴某某脸部一拳,吴某某被打后随即拿起小店柜台桌面处的剪刀在小店门前将聂某某戳伤;聂某某的老乡王某某,朋友肖某甲、肖某乙也一同从店内跑出来殴打吴某某,吴某某拿剪刀在身前挥动将王某某也戳伤。接着吴某某持剪刀冲出小店,冲出十几米后在**医院门前摔倒。吴某某摔倒后被聂某某用黑铁桶砸身上及脚部,被王某某在路边捡的石头砸及用脚踢脚部、被肖某甲用扫把殴打头部身上、被肖某乙用铁桶殴打头部身上。被殴打几分钟后吴某某起身拿着剪刀往**镇商业街方向跑,聂某某用黑铁桶追吴某某并在**商业街路口将黑铁桶扔向吴某某身上,王某某也一路追到**商业街路口处在路边捡起路边石头扔向吴某某身上。随后吴某某跑到商业街的工地处躲在三楼,聂某某等未能找到后离开。经广东省东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聂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辨认笔录;

2.证人肖某乙、肖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张某丙、张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聂某某、王某某陈述;

3.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斗殴造成两人受伤,损伤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平

2020812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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