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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水西镇*********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八个月,并处罚金98000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9712日被峡江县公安局从江西省南昌监狱解回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13日被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峡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30日,本院一次退回峡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8日,峡江县公安局一次退查重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边某某、王某、倪某、李某某与被害人梅某某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峡江县看守所**监室。因被害人梅某某在监室内看不起其他人,还过于高调喜欢与人争论琐事,被告人吴某某看不惯梅某某在监室内的行为。当日23时11分许,梅某某与吴某某争论监室踢门一事。吴某某从床上爬起来就往被害人梅某某的头部打了几拳,打伤梅某某的鼻子。边某某、倪某某、王某、李某某等人见状便都上前对梅某某进行围殴。后被巡控民警发现,通知值班管教民警处理。23时21分许,吴某某、边某某二人再次对梅某某进行殴打。后在值班民警处置后得以平息。经峡江正盛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梅某某右鼻骨粉碎性骨折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峡江县看守所情况反映、峡江县看守所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边某某、王某、倪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欧阳某、王某某、段某某、聂某、罗某的证言;3.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兴荣

检察官助理 郭朝燕

2020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场所于峡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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