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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放火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55********,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盲,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号。2019年9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5日两次退回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前因向被害人黄某某催讨欠款未果而心存不满,遂于2019年9月4日上午,到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巷**卷烟店购买煤油等作案工具,后于当晚11时许,携带蜡烛、煤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进入被害人黄某某位于湘桥区**村**号三楼的家中。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将煤油泼在黄某某家中三楼客厅、两间卧室的地上以及衣物、床垫、被子等物品上,随后将装有煤油的“怡宝”牌矿泉水塑料瓶扔在黄某某家中三楼客厅,并点燃蜡烛放置在三楼客厅的电脑桌下、两间卧室的床垫上,致黄某某家中三楼两间卧室着火,造成卧室内睡床、床垫、梳妆台、衣服等物品烧毁。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5909元。作案后,被告人吴某某逃离现场。

经鉴定,“怡宝”牌矿泉水塑料瓶内可疑液体、迷彩羊毛衫、棉被的燃烧残留物检出正十烷、正十二烷、正十三烷、正十四烷等成分。

至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树汉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五册以及价格评估报告一份;

   3、物证随案移送(详见物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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