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监视居住于住处。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二0一六年古历五月初一经燕少付介绍通过王传宾以七万元的价格收买一名男婴自养,该男婴现暂由吴某某抚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收买儿童的照片等书证;同案人燕少付的供述;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蕾
检察官助理:闫晓辉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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