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5********,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住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年6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以购买或者其他方式从他人处获取银行卡套件(包括银行卡、U盾、关联手机卡),后将上述银行卡套件非法提供给苏某某获取非法利益。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共计收集4套银行卡套件提供给苏某某,具体为:周某某1套,张某某1套,谢某某1套,徐某某1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 江
检察官助理 吴可嘉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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