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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号。2015年11月22日因盗窃行为被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2013年6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福建省莆田市向开卡人程某某收买了配套有U盾、密码以及绑定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资料的中国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共5张,后进一步非法提供给其上游(另案处理)。嗣后,上述被倒卖一卡号为62178564000********的中国银行卡于2019年5月25日,收取到电信诈骗被害人林某某在晋江辖区内,被人以“办理网络贷款需要包装费”的方式诈骗走的部分赃款人民币2500元。

2019年6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区“**”财富中心沃尔玛5号楼被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到手机两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开户信息、交易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辨认笔录,提取、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柒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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