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954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住**省**县**镇**广场**栋**室(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吴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之前,吴某乙、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在柬埔寨设立金沙娱乐场网络赌博公司,并在互联网上创建专门针对中国境内的公民进行赌博活动的11个网络赌博网站(分别是新葡京娱乐场、99百家乐、彩票55、澳门赌城、百家乐赌场、百家乐游戏、金沙娱乐场、金沙城中心、澳门百家乐、彩16及真人百家乐)。
2017年6月,苏某某(已判)经李某某(李某某系苏某某表哥,已判)介绍到金沙娱乐场网络赌博公司工作,开始在“澳门赌城”盘口从事客服工作。2018年5月,开始负责管理“百家乐游戏”和“澳门赌城”盘口,每月便开始拿固定工资8000元以及盘口的分红。苏某某在金沙娱乐场网络赌博公司工作期间,共非法获利100多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吴某甲作为苏某某的妻子,明知苏某某在柬埔寨网络赌博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每个月有分红,苏某某所赚工资及分红系开设赌场犯罪所得,仍多次收受并予以掩饰、隐瞒,累计收受42.22万元。其中,2018年2月24日,收受苏某某银行卡转账127200元;2018年6月27日,通过李某丙(系苏某某母亲)收受苏某某银行卡转账70000元;2018年9月15日,收受苏某某银行卡转账125000元;2019年8月20日,收受苏某某支付宝转账10万元。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吴某甲和苏某某在微信聊天中,回避赌博、分红等敏感词汇,用“w”代替万,用“DC”代替赌场,并且谈到删除聊天记录、撤回聊天记录等内容。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吴某甲父亲吴某丙主动退缴赃款42.22万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吴某甲在**省**县**镇**培训机构被安溪县公安局凤城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明知苏某某开设赌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多次收受,并予以掩饰、隐瞒,累计金额42.2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对于被告人吴某甲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42.22万元,建议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倩倩
检察官助理:洪福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本、检察卷1本、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