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6195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非中共党员,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镇**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谢某某卖给其的5条打圆机滚筒和3条压胶滚筒是盗窃所得,依然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窃8条铁滚筒价值人民币12800元。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恒发打圆机滚筒1条、压胶水铁滚筒3条已起获并发还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铁滚筒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谢某某、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庆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浦北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877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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