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县,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黄冈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黄冈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江海通128运输船抛锚停在武汉**水域,期间有采砂联系人驾驶快艇过来与其联系购买江砂事宜,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吴某某按约定驾驶运输船于次日0时许在长江航道碛矶港4号白浮团风水域处与采砂船会合。采砂船开始向吴某某的运输船采砂至装满,吴某某向采砂船主支付3万元现金后离开。当日中午,吴某某驾驶运输船途径长江巴河水域被黄冈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湖北**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江砂重3562吨。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江砂含泥量为0.8%、泥块含量为0、细度模数0.8。经湖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江砂价值148407.17元。
2020年3月30日,黄冈市公安局依法将涉案3562吨江砂交由黄冈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予以拍卖,拍卖所得砂款为44.54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翟某某、殷某某的证言;3.湖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湖北**咨询有限公司测绘报告;4.团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建议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萍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655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证人名单。
7.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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