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乡**村**组**号,现暂住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楼**室。该因赌博于2018年9月21日被湖北省通山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400元;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洋都支行,以其名义开立卡号为62305224000********的借记卡一张,并由其夫程某(另案处理)使用。2019年9月18日,山东省威海市居民曲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家中上网时,被人诱骗加入一QQ群聊,并下载彩乐游软件,随他人投注多次,至9月27日,共计被骗款项共计人民币99.8万元。上述款项中的12万元于2019年9月23日被转入被告人吴某某上述农行借记卡中。次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中兴支行,又使用该农行借记卡取现人民币6万元,并交给程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笔记本电脑、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吴某甲、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燕
检察官助理徐绯阳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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