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号,2020年6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12月份至2020年6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沂南县**镇**村**组。经鉴定,其所收购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2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同案人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献贵
检察官助理:王晓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65394****;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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