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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招摇撞骗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8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夏天,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同在一个微信群,吴某某谎称自己遵化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后二人成为微信好友。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冒充是遵化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以帮王某某为其女儿冯某某找工作为名,先后多次骗取王某某钱物共计20074元,所骗取钱款被吴某某用于日常消费。

2、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微信相识,吴某某向杨某某谎称自己叫张某某,为骗取对方信任称自己是警察,在遵化市林业局上班,已离异,杨某某信以为真便与吴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吴某某以自己儿子上大学、其父亲生病为由,多次骗取杨某某财物共计20230元,所骗钱款被吴某某用于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尚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龙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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