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823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范某某、董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范某某、董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以个人名义与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瓦工劳务分包协议书,承包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仪征**小区一期部分工程,同年被告人吴某某与范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由范某某承包吴某某承包的**小区工程中的部分墙体粉刷工作,该工作由范某某自行招聘工人施工。2019年3月15日,因被告人吴某某拖欠范某某粉刷工组被害人董某某等25名工人粉刷工作工资合计人民币360010元,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吴某某发出并向其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收到指令书之日起两日内支付全部工资。经责令改正后,被告人吴某某未在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并采用逃匿、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将工人工资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工人工资收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董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强
检察官助理:丁卉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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