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住通城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通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予以立案侦查,2020年1月4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在经营湖北**礼品有限公司期间,拖欠郑某某、程某某等十三名农民工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份工资50282元,农民工多次讨要,吴某甲因公司亏损等原因拖延,拒不支付。2019年6月24日,郑某某、程某某等人向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9日向吴某甲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隽人社鉴令〔2019〕8号),要求吴某甲于2019年7月18日下午5时前支付拖欠工资,经责令后,吴某甲逾期仍不支付,其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2019年8月26日,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此案移送通城县公安局。2019年9月5日,通城县公安局对此案予以立案侦查。2019年12月3日,吴某甲将欠郑某某、程某某等十三人工资50282元交给通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由该局代付给郑某某、程某某等十三人。2019年12月10日,吴某甲到通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案件移送书、工资兑付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郑某某、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吴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拒不支付雇佣人员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炜洲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通城县**乡**村**组的家中,联系电话1897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