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188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桐乡市**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桥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被指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同日,被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吴某某在桐乡市*街道**路*号经营桐乡市**工程有限公司期间,拖欠贾某某等19名工人工资222000余元。2019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离开桐乡并切断联系。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报案后在被告人吴某某的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19年12月1日前足额支付上述工人工资,并要求于同年12月3日前把整改情况及相关凭据以书面形式报送桐乡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但被告人吴某某逃匿在外,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贾某某等的陈述;
4.证人谷某某等证言;
5.微信、支付宝、银行交易明细;
6.微信聊天、转账截图;
7.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材料;
8.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19名工人的劳动报酬,金额总计222000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静华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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