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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7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63********,汉族,初中毕业,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1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以(2015)东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某某归还厉某甲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同年9月,东阳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向被告人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8月6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以(2018)浙0783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某某支付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款项468517.31元并支付利息,同年11月,东阳市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向被告人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被东阳市人民法院拘留15日;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东阳市人民法院拘留15日。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其未向法院如实报告本人名下银行账户情况,且银行帐户内存取款金额累计超过50000元,未将上述款项用于履行法定还款义务。另据调查,被告人吴某某与东阳建工集团在义乌市人民法院还有五件已经判决生效的民事案件,吴某某也未履行还款义务,该五案件执行总标的200余万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拘留决定书、银行明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厉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向萍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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