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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58********,汉族,高中文化,三明市建设银行退休员工,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室,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吴某某为曾某某做担保人,向李某某借款110万元,该借款到期后,曾某某无法偿还借款,李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110万元及利息10万元。2016年5月10日,宁化县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吴某某对曾某某的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调解生效后,吴某某并未履行。

2017年4月26日,李某某向宁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化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随后制作了相关执行文书送达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并未履行。2017年6月12日,宁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424执36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押吴某某价值人民币1352770元(含执行费15770元)的财产,依此决定书被告人吴某某位于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13幢710室的住宅被宁化县人民法院查封,并于2017年10月13日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强制拍卖,该住宅于2017年10月14日以人民币977999.30元拍卖成功。2017年10月19日,宁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424执365号公告,责令吴某某于2017年10月31日前自该住宅迁出。被告人吴某某以迁出房屋后无法生活、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不迁出。

2020年5月16日,宁化县公安局对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立案侦查。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筹到人民币140万元转入宁化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宁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宁化县人民法院收款票据、吴某某房产证明、宁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宁化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宁化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宁化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执行公告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雯芸

检察官助理:俞如澔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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