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重庆市开县**中心**,现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9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甲、开县大自然老年养生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1月15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由吴某甲向原告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240万元,开县大自然老年养生中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于2019 年4 月11 日起生效。通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执行立案,并分别于同月29日、同年7月17日,采取邮寄、留置等方式向被告人吴某甲、开县大自然老年养生中心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告人吴某甲通过员工谭某、夏某获知上述情况后,拒不申报财产,利用吴某乙和张某某、刘某某的账户隐匿、转移资金。据查,被告人吴某甲涉及多起债务纠纷,开县大自然老年养生中心的账户已被冻结,自2017年9月起,吴某甲利用吴某丙私人账户收取开县大自然老年养生中心售房收入,截止2019年9月,售房收入共计人民币4800余万元。
被告人吴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吴某丙、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收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后,拒不申报财产,且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维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开县大自然老年养生中心),联系电话:1390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