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8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4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州市天河区**路**街**号**房。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民事裁定查封被告人吴某某名下的坐落广州市荔湾区**大街**号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并于2019年10月31日进行财产保存,查封期从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30日止。法院已将协助执行通知书按规定送达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上述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于2020年5月20日将房产资料提交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并签订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致使广州市荔湾区**大街**号房屋被广东**有限公司拆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移交确认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昌杏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710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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