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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临西县******号。2003年1月16日,被临西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5月9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临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535民初8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吴某某偿还徐某某、李某某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临西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吴某某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被行政拘留后,在有财产收入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西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报告财产令:2.证人证言: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前科判决书、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前科,但已执行和解,得到谅解,可在从重处罚的前提下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占军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村**号,手机18203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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