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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抢夺、抢劫案)_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4〕4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020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无业。2013年12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3年3月2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需要,本院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1月3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南明区体育馆同辉花园附近,趁被害人舒某某不备,从身后抢走其背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三星930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49元)、医保卡、银行卡若干;

2、同年11月6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解放路尊荣会门口,趁被害人邢某某不备,从身后抢走其背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现金美元100元、三星N710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34元)、钥匙、银行卡若干;

3、同年12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贵阳市第十一幼儿园附近,用手掐住被害人李某某脖子进行威胁,抢走其苹果派5C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712元),背包一个,内有银行卡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

2、物证:赃物照片;

3、被害人舒某某、邢某某、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及犯罪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两次,共计价值约人民币8583元,数额较大;又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一次,价值人民币371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 陈娜娜

2014年5月5日

附:一、被告人吴某某现押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卷二册;

2、换押证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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