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6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路**区**号。2018年11月9因涉嫌抢劫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6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3月8日、5月24日、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二塘坡新西里酒店旁的九号便利店内,持刀逼迫被害人龙某某交出现金人民币1200元和苹果牌6Plus手机一部后逃离。经鉴定,涉案苹果牌6Plus手机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1050元。
2018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东和巷九号便利店内,持刀逼迫被害人陆某某交出现金人民币1200元及兑奖的瓶盖后逃离。
2018年11月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西五路点点红便利店内,持刀逼迫被害人黄某某交出现金人民币600元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账单截图、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龙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三次,共计人民币40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先亮
2019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全案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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