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认识,期间,吴某某为了追求苏某某,多次给钱苏某某使用,后当发现苏某某有男朋友,因此怀恨在心,预谋对苏某某实施抢劫,以达到减小自己的经济损失和教训苏某某的目的。2019年12月14日3时许,吴某某携带美工刀、口罩等作案工具等去到本市**镇**路**号**公寓后门处伺机作案,见苏某某下班回来,吴某某持上述美工刀上前对苏某某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割伤苏某某左手臂(经鉴定苏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然后抢走苏一个PLOVER牌黑色手提包(价值222.2元)、一个ABO牌充电宝(价值90元)、一条无品牌休闲裤(价值142.5元)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当日,公安机关将吴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手提包等涉案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关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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