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5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6********,汉族,大专文化,暂住本市虎丘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街道**村**庄**号),人力资源中介。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众多外来务公人员受不实招工信息被骗,为谋取个人私利,安排陈某某、陆某某、宋某某等人(均已另案判决)专门从事运送被骗被害人至各大工厂,被害人至各大工厂后发现真相,为了让被害人不报警、不回苏州找中介索要赔偿,保证自己利益不受损,在返回苏州大巴车上,吴某某利用、放任陈某某、陆某某、宋某某等人,先后13次对周某某、何某某、谢某某等26名被害人实施言语恐吓、扇耳光、拳打脚踢、逼签“自愿离开公司证明”、拍摄恐吓视频等暴力、威胁行为,迫使被害人不敢报警,不敢索要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材料、案发报告、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朱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何某某、谢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晓丹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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