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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抢劫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2日,周某甲(已判刑)等人在桃江县武潭镇和常德市一交界处村庄的民房内,组织张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周某乙(在逃)、被告人吴某某及被害人李某某等人进行“三公”赌博。被告人吴某某自述其在赌博过程中输了一万余元,被害人李某某自述其在赌博过程中赢了四万多元。被害人李某某赢了钱后就不想继续赌博,准备驾车离开,王某某等人怀疑被害人李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出“老千”,遂阻止其驾车离开。被告人吴某某在一旁起哄并伙同多人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武潭镇附近的一废弃金矿山上,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殴打并用言语威胁辱骂,强迫其承认出老千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强行拿走被害人李某某现金9500元。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外伤致头皮挫伤,左股骨颈骨折,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目前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在桃江县马迹塘镇被桃江县公安局马迹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周某丙、张某某、黄某某、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陈某某、甘某某、钟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时、薛伟军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财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潘娅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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