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6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5********,汉族,大学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海南**局**小区**单元**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士优,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2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海口市龙华区**路**号**珠宝批发商城**档柜台挑选了一条价值人民币700元的项链,让被害人陈某某加工,并让陈某某将店内的裴翠佛吊坠及珠链拿给其挑选。几分钟后,陈某某将加工好的项链交给吴某某,吴某某将人民币700元放在柜台上,在起身离开趁陈某某转头之际,将柜台上的裴翠佛吊坠及珠链放进自己随身携带的挎包里,快速离开现场。陈某某发现后进行追赶,吴某某则驾驶琼AB****的绿色东风标致小轿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窃的翡翠吊坠价值人民币18000。2018年8月26日,海口市公安局龙昆南派出所发现吴某某与陈某某店铺案有关,遂将其移交海口市公安局中山派出所。
2018年8月26日,经海口市公安局中山派出所调解,被告人吴某某将裴翠佛吊坠及珠链归还被害人陈某某,并赔付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90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基本人口信息查询,民事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海口市中山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海南省安宁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海口市价格认定中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威男
书 记 员:周 雯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号海南**集团小区**单元**房,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一册、补充材料一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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