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14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到被害人廖某某居住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中路**号旁边一出租屋外,趁廖某某未关门之机进入屋内将廖某某推倒,用手掐住廖某某的脖子索取财物,后因廖某某反抗而未得逞,其未抢得任何财物即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廖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20年1月22日1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包装厂附近路段将吴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崇根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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